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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成立时间:1991年1月

关于进一步重申分支机构严格规范开展各项工作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有关合作单位:

  近年来,文化部、民政部等上级机关下达了多个规范社会团体及所属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文件通知,对社会团体依照法定职能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依据,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遵循和重要前提。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历来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的规范化建设,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大多数分支机构能够较好按照要求开展活动,但也有个别机构因管理、认知等问题会出现不符合规定的工作倾向,为坚决有效遏制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稳妥有序开展社会团体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重点和易发问题重申如下:

  一、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形成初步意见,提前15个工作日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筹集使用等事项(系列活动要一事一报)并提交本会核准。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

  三、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分支机构名称的规范全称。

  四、分支机构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不得与民政部公布的山寨社团、离岸社团以及未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五、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地方代表机构。

  六、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任何形式的博览会、论坛、研讨会、评比表彰活动;
     (四)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
     (五)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书面同意。

  七、分支对外宣传要真实、准确,不能夸大其词和擅自冒用文化部名义。不得非法冒用或违规冠以“文化部”和部领导名义开展活动。

  请各分支机构和有关合作单位及个人进行对照检查,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凡是与规定要求违背,不符合的要尽快整改落实到位,特别是在分支机构再下设分支机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未按要求使用宣传名称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重点排查整改,已开展的要立即取消,正规划而未开展的要立即停止。凡违反规定开展的任何活动,擅自下发的文件均属无效,本会不予认可。

  本会将根据规定内容,采取巡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落实,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 本会将根据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本会将分别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活动(限期整改)和撤销登记等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将要与本会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单位认真参照,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线索请致电本会核实:010-68529587、68392588,或通过发送邮件至dfwh1991@163.com进行书面咨询核实,本会将及时予以答复。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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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4-14 19:00